成都灭鼠公司防护器材简介
(1) 防毒面具:防毒面具一般都配合防毒过滤器,可以保护操作人员免受有毒粉末、气溶胶、烟雾 的危害。防毒过滤罐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。在 实际使用中,防毒面具与脸部结合紧密,应定期清 洗。防毒面具不适于常规的防制操作。
(2) 面具:一般采用薄纱或类似材料制成。面具能过滤可湿性粉剂颗粒,减少吸入和面部暴露皮 肤的接触。面具应及时清洗,在某些情况下,同1天 的第2次喷洒需更换新的面具,以保护面部不受污 染。
(3) 防护眼镜:眼镜框常用柔籾且能顺应脸型的塑料或橡皮制成,框宽大,足以覆盖使用者自身所 戴的眼镜。
(4) 手套:一般采用PVC或橡胶制成,在配制浓缩液时使用。应该注意的是,在配制拟除虫菊酯 类杀虫剂时,不能使用PVC手套,因为拟除虫菊酯 类杀虫剂可以被PVC材料吸收。在接触有机溶剂时,应使用橡胶手套。棉制手套也可以作为防护器 材,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,但要及时洗手。密封手套 应定期清洗内外两面。
成都灭鼠公司由于属不稳定分散体系,需加人上述助剂以分散介质黏度,降低原药沉降速度。但也会因加工质 量不好发生沉淀结块分层现象,这还需在配方和加 工技术方面以及从分散理论、胶体理论等加以研究 解决。
我国对悬浮剂的研究比较普遍,现已有多个产品在卫生害虫防制得到应用。
主要品种含5%高效氯氰菊酯的悬浮剂,有 高灭灵和卫害净。凯素灵SC(2. 5%溴氰菊酯)、奋 斗呐SC(1. 5%顺式氯氰菊酯)、拜虫杀SC( 12. 5% 氟氯氰菊酯)和利来多SC(10%醚菊酯)等。
11. 微胶囊剂将原药包人某种高分子膜微囊 中所得到的球体剂型。粒径25 pm左右,使用之后 靠囊壁厚度和渗透性改变来控制释放速度,防止杀 虫剂挥发、氧化分解。它可赋予有效成分以其他剂型难以赋予的功能延长药效,降低对人、畜和鱼类的 毒性和刺激性、减轻药害。稳定原药减少原药挥发 而致的损失、隐蔽药物异味等。但该剂型成本较高, 因此应研究价廉的囊壁材料和基质,以便更多的高毒杀虫剂加工成该剂型。日本住友化学公司的杀螟 硫磷取用的囊壁材料为聚亚胺酯。现已面市的国内 外微胶囊有杀螟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二嗪农、锌硫磷、 氯菊酯、氯氰菊酯等。
成都灭鼠公司(三)慢性中毒
长期接触农药,包括生产加工、使用、被动吸人、接触等造成慢性中毒,后果严重的出现致畸、致癌、 致突变、致残等,甚至死亡。如调查发现某S2生产厂十年中,生产工人肺癌发病率高达50%以上。又 如萘作为防蛀剂具有潜在致癌作用,对二氯苯蒸气 引起CNS抑制、黏膜刺激,为动物致癌物;菊酯类农药是卫生杀虫剂应用较为普遍的,其毒性虽较低但 可引起神经行为改变,对CNS有影响。
农药的“三致”试验是在动物身上进行,不能完全简单机械地推到人体身上。有些药物需经多年使
用才发现其明显的毒性,如DDT自20世纪40年代使 用,约30年后才发现其高蓄积性。总之,慢性中毒虽不像急性毒性那样“还不错”,但其危害不容忽视。
三、中毒的救治
由于不同农药中毒作用机制不同,所以有不同的中毒症状表现,一般表现为恶心呕吐、呼吸障碍、 心搏骤停、休克、昏迷、痉挛、激动、烦躁不安、疼痛、 肺水肿、脑水肿等,为了尽量减轻症状和死亡必须及 早、尽快、及时地采取急救措施,包括现场紧急处理和后送医院救治。
成都灭鼠公司谷胱甘肽-S-转移酶系:谷胱甘肽-S-转移酶是昆虫体内的一类与抗性有关的初级代谢及次级代谢酶 系。该酶系能使有害的亲电物质与内源的还原型谷 胱甘肽结合,参与体内重要的脂类化合物的转运。 其活性的提高是许多昆虫和螨类对杀虫剂产生抗性的重要机制之一。根据其底物的性质,该酶系主要
可以分为:谷胱甘肽-S-烷基转移酶、谷胱甘肽-S-芳基转移酶、谷胱甘肽-S-环氧化转移酶、谷胱甘肤-S- 烯链转移酶系等,可转移的底物包括简单的或复杂的杂环、硝基呋喃、芳烷基商代物、芳烷基醇及芳烷 基酯类等。具有有机氯、有机磷以及拟除虫菊酯抗 性的多种昆虫的GST水平升高,在杀虫剂的解毒过程中和昆虫抗性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。张咏 梅等(2006)监测不同地区家蝇抗药性水平,并发现抗性水平与谷胱甘肽-S-转移酶成正比。在埃及伊蚊中,DDT代谢抗性主要和谷胱甘肽-S-转移酶表达 水平上升有关,抗性基因作为一个调节子出现而影 响这种酶活的表达(Grant等,1992)。
成都灭鼠公司(四)混剂及其应用注意事项
1. 要充分了解农药混剂的防制对象和适用范
围。
2. 要针对不同防制对象选择农药混剂品种和防制适期。
3. 要掌握正确的使用剂量。
4. 控制农药混剂的使用次数。
六、卫生杀虫剂管理
(一)国内外农药管理概况
随着农药使用范围的扩大,对其管理也越来越 严格、规范。目前,许多国家都对农药实行了严格的获证登记管理,以尽可能减少农药对人类及环境造 成的副作用。1905年,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 《农药管理法》,标志着世界农药管理法制化的开始。随后美国、加拿大、德国等也相继制定了农药管 理法。按农药管理立法时间排序,世界上农药管理 工作起步较早的10个国家分别是:法国(1905年), 美国(1910年),加拿大(1927年),德国(1937年), 澳大利亚(1945年),奥地利(1948年),日本(1948 年),英国(1952年),瑞士(1955年),韩国(1955 年)。
对农药进行管理需要考虑诸多因素,例如,生产、登记、销售、进出口管理、安全使用及违法与处 罚、监督与培训等。按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分类,目 前世界上农药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,第一种是以 美国为代表的环保部门主管模式,第二种是以日本、德国等为代表的农业部门主管模式,第三种是以加 拿大为代表的卫生部门主管模式。我国的农药管理 由农业部主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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